芜湖公积金新政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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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2
年
6
月
27
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
)
印发《关于做好
20
22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数和比例
调整工作的通知》
(房金中心〔
202
2
〕
16
号),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
2022年
我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调整工作相关
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2年6月9日安徽省统计局公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其中芜湖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2069元,
市公积金中心
应根据该项数据测算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并按规定出台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政策。
二
、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
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
2021年(自然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发(1990)1号令)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继续实行“控高保低”政策,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芜湖市
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确定调整后的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情况。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延续《关于调整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房金中心〔2022〕1号)规定。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无需调整,延续上年度政策。
五、工作目标
及时发布调整后的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情况,要求各缴存单位认真做好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
六、主要任务及调整内容
各缴存单位应于
2022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
1、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的核定:
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芜湖市
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2069元测算,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3016元(92069元÷12月×3倍),若职工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3016元时,缴存单位应以23016元作为缴存基数上限,较2021年度缴存基数上限20771元增加2245元;2022年度月缴存额上限为5524元(23016元×12%×2),较2021年度月缴存额上限4986元增加538元。
2、
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下限的核定:
若职工本人
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芜湖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时,缴存单位应以1500元作为缴存基数下限核定2022年度职工缴存基数;2022年度月缴存额下限为150元(1500元×5%×2)。
3、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5%-12%,下限不得低于5%,上限不得高于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选择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此次调整以网上办理为主,具体可登录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汇缴专栏(http://gjj.wuhu.gov.cn/xzzx/hj/index.html)查阅办理流程。
七、执行期限及补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
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各单位可于完成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申请补缴2022年7月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八、创新举措
此次调整以网上办理为主,具体可登录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汇缴专栏(
http://gjj.wuhu.gov.cn/xzzx/hj/index.html)查阅办理流程。
九、保障措施及查询方式
2023年1月起职工缴存基数仍低于现行下限标准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调整至现行下限标准。
22
年
6
月
27
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
)
印发《关于做好
20
22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数和比例
调整工作的通知》
(房金中心〔
202
2
〕
16
号),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
2022年
我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调整工作相关
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2年6月9日安徽省统计局公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其中芜湖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2069元,
市公积金中心
应根据该项数据测算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并按规定出台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政策。
二
、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
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
2021年(自然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发(1990)1号令)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继续实行“控高保低”政策,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芜湖市
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确定调整后的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情况。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延续《关于调整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房金中心〔2022〕1号)规定。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无需调整,延续上年度政策。
五、工作目标
及时发布调整后的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情况,要求各缴存单位认真做好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
六、主要任务及调整内容
各缴存单位应于
2022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
1、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的核定:
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芜湖市
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2069元测算,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3016元(92069元÷12月×3倍),若职工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3016元时,缴存单位应以23016元作为缴存基数上限,较2021年度缴存基数上限20771元增加2245元;2022年度月缴存额上限为5524元(23016元×12%×2),较2021年度月缴存额上限4986元增加538元。
2、
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下限的核定:
若职工本人
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芜湖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时,缴存单位应以1500元作为缴存基数下限核定2022年度职工缴存基数;2022年度月缴存额下限为150元(1500元×5%×2)。
3、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5%-12%,下限不得低于5%,上限不得高于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选择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此次调整以网上办理为主,具体可登录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汇缴专栏(http://gjj.wuhu.gov.cn/xzzx/hj/index.html)查阅办理流程。
七、执行期限及补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
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各单位可于完成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申请补缴2022年7月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八、创新举措
此次调整以网上办理为主,具体可登录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汇缴专栏(
http://gjj.wuhu.gov.cn/xzzx/hj/index.html)查阅办理流程。
九、保障措施及查询方式
2023年1月起职工缴存基数仍低于现行下限标准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调整至现行下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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