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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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 一审 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诉讼 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在诉状中止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 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1)书面审理。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上诉状、 答辩状 、 证据 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 传唤 当事人、 证人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通过书面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2) 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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