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的原则
幼儿园教育的原则
1、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原则
尊重儿童人格尊严。教师要将儿童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来对待,尊重他的思想感情、兴趣、爱好、要求和愿望等。
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儿童是稚嫩、弱小的个体,他们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还必须通过成人的教育和保护才能实现。教师不仅是儿童的“教育者”,也应当是儿童权益的实际维护者。
2、发展适宜性原则
发展适宜性就是指学前教育方案在充分参考和利用现有儿童发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为每名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个别差异性的课程及教育教学实践。它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年龄适宜性,二是个体适宜性。
学前教育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都是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促进每一个儿童在现有的水平基础上获得充分的最大限度的发展。
3、目标性原则
教育目标的最终实现,是一切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教师不能任凭自己的爱好兴趣或喜怒哀乐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实施教育的所有过程都必须紧紧围绕教育目标来进行。
4、主体性原则
儿童是学习的主体,只有儿童积极参与、主动建构,课程才能内化为他们的学习经验,促进其身心发展。
发挥主体性原则,要尊重儿童人格、尊重儿童需要、激发儿童的主动性。在学前教育中,教师要充分扮演好自己是环境的创设者、儿童学习的观察者、引导者的角色,体现“导”的艺术,要把活动的主体地位让给幼儿,让孩子真正成为活动的主人。
5、科学性、思想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指向幼儿传授的知识、技能应该是正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教学内容安排、教学组织形式选择和教学方法的运用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认识事物的规律,是切实可行的。也就是说要保证幼儿园教育活动全过程的科学性。
思想性原则是指在幼儿园全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向幼儿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贯彻完成幼儿园德育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