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动自行车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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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提出:
1、 驾驶员安全方面:对不安全行为提出口头警告,拒不改正处20元罚款。
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初次被查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2、电动车生产、销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拼装的;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等类型电动自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
3、停放和充电方面:应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
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等地方。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4、对公安机关方面:要求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障安全、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以及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城市管理和银保监、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安全、文明、绿色出行。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文明驾驶,有序停放车辆,维护消防安全。
鼓励公众依法参与电动自行车管理志愿服务,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1、 驾驶员安全方面:对不安全行为提出口头警告,拒不改正处20元罚款。
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初次被查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2、电动车生产、销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拼装的;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等类型电动自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
3、停放和充电方面:应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
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等地方。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4、对公安机关方面:要求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障安全、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以及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城市管理和银保监、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安全、文明、绿色出行。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文明驾驶,有序停放车辆,维护消防安全。
鼓励公众依法参与电动自行车管理志愿服务,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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