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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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民法典》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结婚后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哪些属于重大疾病范围呢?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进一步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则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由此可见,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婚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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