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迎来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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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规政策如下: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具体如下:
(1)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2)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3)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3、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4、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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