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条件

 我来答
律言说法
2023-04-19 · TA获得超过100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2万
采纳率:71%
帮助的人:346万
展开全部

根据《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根据《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7622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哈尔滨冰雪奇缘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昆明彩云之南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兰州荒漠之舟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还有疑问? 马上咨询31448位在线律师,3分钟快速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