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回的出口退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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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我国出口的货物,所有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退税的人外,还要退还征收税或免除征收税。这里所说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工业品和农业产品三个条件。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详见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及有关具体规定。(2)必须报关离境。凡是在国内销售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币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办法上作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3)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按照现行规定,目前的出口退税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未作销售的展品,样品,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离境的已税产品等,均不予退税。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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