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共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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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等朝代德法共治的历史意义是明德慎罚、德法共治的发端、法家的兴起和以法治国方略的形成、儒家推出为政以德与以法治国相抗衡。
从历史上看,德治论者可谓多矣,但在实践中却没有一个朝代能够只凭德治维持其统治。德治只有与法治相结合,德法共治,才能使国家富强,历史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公元前11世纪,周公在立国之始提出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重大决策;把德与法首次联结在一起,开辟了中国古代德法共治的先路。
在“明德慎罚”治国方略的影响下,周朝法制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春秋时代,诸侯国坐大,王权衰微,奉周礼为圭臬的儒家学派逐渐让位给新兴起的法家学派,法家奉行的法治逐渐取代了礼乐之治。
德法共治的理论内涵
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两种模式,“德治”和“法治”分别发挥着重要作用,二者在相辅相成中维持社会稳定与国家运行。换言之,“德治”和“法治”虽概念有所区别,但更多是功能互补,共同形成德法共治的全新局面。
这是一种依靠民族观念、文化传统、社会舆论来发挥教育和协调作用的软性制约,具有典型的非强制性的特征。与之相反,“法治”是依靠法治精神的强制性约束,与人治相对。以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来规范人的行为,处理人际关系问题,蕴含着公平、公正等法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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