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0税率和免税的区别
法律主观:
1、计税: 零税率: 零税率是在计算缴纳 增值税 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免税: 增值税中的免税只是免去某一生产、流通环节的税款,其他各环节税款则不能免除,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核算: 零税率: 实行零税率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涉及进项税额的退还。 同时,销售零税率的货物,其销售额计入全部销售额,销项税额为0。 因此,零税率货物进项税额需要进行核算,销项税额不需要进行核算。 免税: 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会计核算中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货物的成本。 销售免税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其收入计入销售收入,不计算销项税额。 因此,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都不需进行核算。 3、管理: 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档税率,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就可以适用零税率,无须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 免税: 免征增值税属于税收优惠,要按照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或先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称 小规模纳税人 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