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如下:
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2、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3、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4、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
机动车驾驶考试:
机动车驾驶考试是为了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采用全国统一的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该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及文明驾驶相关知识三个科目四项考试,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其基本流程为填写表格、身体检查、受理、缴费、考试、制证等。
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符合规定的,对一次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对两次以上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考试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六项规定考试科目三。受理岗向申请人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属于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