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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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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令第52号明确规定了天津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决定,即对部分市政府规章进行修改。这项决定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在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中被审议通过,随后正式发布。
市长黄兴国签署并宣布,自公布之日起,这项关于修改市政府规章的暂行办法立即生效。其核心内容涉及对那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小化工企业的管理,旨在强化环境保护,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
通过此次修改,政府明确表示将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来关闭和规范那些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小化工企业,以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此举体现了天津市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坚定决心,以及对公众健康和长远利益的高度重视。
这项决定的实施,标志着天津市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上迈出了坚实一步,旨在打造一个更加宜居、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通过法规的更新和完善,市政府将引导企业朝着更加环保、高效的生产方式转型,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共生。
扩展资料
《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于2005年11月14日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津政令第52号公布《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该《办法》共22条,自2005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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