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解读危险驾驶罪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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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准确理解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需明确界定,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其他动机,在道路上快速、曲折行驶,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则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饮酒后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严重超速、在车流量大或行人多的道路上行驶、多人或多次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公共恐慌、使用伪造号牌、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竞驶,以及其他明确恶劣的情形。追逐竞驶虽未直接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如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共安全构成具体、严重威胁,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饮酒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严重超速行驶、在繁忙路段竞驶、多人竞驶、引发交通拥堵或恐慌,以及使用伪造号牌、受过处罚后再次竞驶等。
二、如何准确理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无需具体后果,只要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即构成犯罪。入罪标准应关注抽象危险是否存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应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为准。醉酒界定标准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为饮酒,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应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恶劣的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从严惩处,对从宽处理的案件慎重判断,依法适用缓刑,并理性看待危险驾驶入刑的影响。
三、如何准确把握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从事校车或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规定时速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关注从事校车或客运业务的具体定义,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应为超过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标准,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应设定为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标准。此规定需遵循刑法的谦抑性,与行政处罚相衔接。
四、如何准确理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确定,涵盖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化学品。在道路上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且构成具体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违反规定程度较轻的轻微行为,通过行政处罚即可达到惩戒目的。
五、如何准确界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界分两罪时,应充分考虑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和司法实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具体危险犯,针对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方法,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具体危险。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根据主观故意和具体后果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正确界定两罪,需要综合考量行为性质、后果及主观故意。
追逐竞驶需明确界定,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其他动机,在道路上快速、曲折行驶,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则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饮酒后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严重超速、在车流量大或行人多的道路上行驶、多人或多次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公共恐慌、使用伪造号牌、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竞驶,以及其他明确恶劣的情形。追逐竞驶虽未直接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如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共安全构成具体、严重威胁,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饮酒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严重超速行驶、在繁忙路段竞驶、多人竞驶、引发交通拥堵或恐慌,以及使用伪造号牌、受过处罚后再次竞驶等。
二、如何准确理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无需具体后果,只要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即构成犯罪。入罪标准应关注抽象危险是否存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应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为准。醉酒界定标准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为饮酒,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应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恶劣的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从严惩处,对从宽处理的案件慎重判断,依法适用缓刑,并理性看待危险驾驶入刑的影响。
三、如何准确把握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从事校车或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规定时速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关注从事校车或客运业务的具体定义,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应为超过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标准,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应设定为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标准。此规定需遵循刑法的谦抑性,与行政处罚相衔接。
四、如何准确理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确定,涵盖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化学品。在道路上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且构成具体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违反规定程度较轻的轻微行为,通过行政处罚即可达到惩戒目的。
五、如何准确界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界分两罪时,应充分考虑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和司法实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具体危险犯,针对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方法,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具体危险。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根据主观故意和具体后果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正确界定两罪,需要综合考量行为性质、后果及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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