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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持有的一项技术秘密具有实用价值和竞争优势,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原告对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制订了保密细则,国家科委又确认为国家秘密级技术。被告明知该项目属原告研制... 原告持有的一项技术秘密具有实用价值和竞争优势,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原告对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制订了保密细则,国家科委又确认为国家秘密级技术。被告明知该项目属原告研制和所有,却以优厚报酬聘请原在原告单位工作的两名工作人员,擅自使用原告的技术,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一审中,为审理该案,法院邀请两名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提出本案涉及自己的技术秘密,要求不公开审理,法院予以准许。

在开庭审理前,被告提出陪审员李某个人开办的公司正与原告合作进行项目开发,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要求其回避,但法院未予准许。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益人许可不得非法获取、披露、知悉和使用原告的技术秘密,侵犯了原告的技术秘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未公开审理,陪审员李某应当回避未回避,违反诉讼程序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未公开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但陪审员李某开办的公司与原告合作开发项目,双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李某担任陪审员可能影响公正审理,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问题】本案在审理中适用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做法是否正确?不正确的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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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yangxiaoli
2010-05-26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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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正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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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日荿曦D045b
2010-05-26 · TA获得超过15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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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从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角度分析,那就不符合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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