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规范中的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分别是什么
甲类液体:即易燃液体,闪点﹤28℃的液体,如原油、汽油、乙醇、丙酮、乙炔、丁烷、甲烷、碳化钙、黄磷、金属钠、氯化酸等。
乙类液体:闪点≥28℃至<60℃的液体,如喷气燃料、灯用煤油、松节油、氨气、铬酸钾、氧气、液氮、硫磺、铬酸钾等。
丙类液体:闪点≥60℃的液体,如重油、柴油、润滑油、糠醛、天然橡胶、苯胺等。
扩展资料:
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将易燃、可燃液体分为甲、乙、丙三个类别。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液体,闪点≥28℃至<60℃的液体为乙类液体,闪点≥60℃的液体为丙类液体。
闪点越低挥发性越强。如汽油的闪点,汽油装在敞开容器中时,将明火放在容器上方不直接接触汽油的着火温度。原理是,挥发性强且易燃的液体随着温度的升高使得空气中其组分浓度达到着火点,使汽油通过其蒸气直接点燃。
除甲乙丙类液体,建筑防火规范中还有丁类(难燃烧物品)和戊类(非燃烧物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甲类液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可燃液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易燃液体
石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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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液体(闪点<28℃)有:二硫化碳、氰化氢、正戊烷、甲醇、乙醇、50度以上的白酒、正丙醇、乙醚、乙醛、丙酮等;
乙类液体(28℃≤闪点<60℃)有:正壬烷、正癸烷、二乙苯、正丙苯、苯乙烯、正丁醇、福尔马林、乙酸、乙二胺、硝基甲烷、吡咯、煤油、松节油、芥籽油、松香水等;
丙类液体(闪点≥60℃)有:正十二烷、二联苯、溴苯、环已醇、乙二醇、丙三醇(甘油)、苯酚、苯甲醛、正丁酸等。
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将能够燃烧的液体分成甲类液体、乙类液体、丙类液体三类。比照危险货物的分类方法,可将上述甲类和乙类液体划入易燃液体类,把丙类液体划入可燃液体类。甲、乙、丙类液体按闭杯闪点划分。
扩展资料:
甲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6点:
⑴、闪点<28℃的液体。如:丙酮闪点-20 ℃、乙醇闪点12 ℃。
⑵、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⑶、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如:硝化棉、黄磷。
⑷、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金属钠、金属钾、
⑸、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
⑹、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五硫化磷、三硫化磷等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甲类液体
按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厂房)
甲类: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
1、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类:
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仓库)
甲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6
6.1 防火墙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1 防火墙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6.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1.4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1.6
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6.1.7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2.1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