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案例分析
钢铁厂推销员王某持工厂介绍信与某机械厂签订一份供销合同,由钢铁厂向机械厂提供50吨钢板,按国家价每吨0.2万元;钢铁厂还向机械厂提供一批磁砖,为5万元。双方同意若违约,承...
钢铁厂推销员王某持工厂介绍信与某机械厂签订一份供销合同,由钢铁厂向机械厂提供50吨钢板,按国家价每吨0.2万元;钢铁厂还向机械厂提供一批磁砖,为5万元。双方同意若违约,承担5%的违约金。双方均盖了单位公章,机械厂还用支票给了钢铁厂1.5万元预付款,1.5万元定金。到期,钢铁厂只发货一半钢板,并以推销员王某违反厂规被开除为理由,认为该合同无效。机械厂与钢铁厂结清了一半钢板的货款,但因为钢板断档,已经造成损失4万元。此时钢板价格每吨上涨为0.22万元。机械厂向法院起诉,要求钢铁厂赔偿损失,并且立即提供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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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有效。推销员王某持工厂介绍信与某机械厂签订一份供销合同,属于有权代理,且双方均盖了单位公章。另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供销合同不符合这五项中任何一项,所以有效。
钢板厂应根据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按原价格每吨0.2元供货,不得要求提价。根据合同法规定: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并且承担50000*5%=2500元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收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供销合同不符合这五项中任何一项,所以有效。
钢板厂应根据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按原价格每吨0.2元供货,不得要求提价。根据合同法规定: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并且承担50000*5%=2500元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收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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