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某公司出售2000打纺织商品给加拿大某商人,买方依约定开来L/C,证中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发运时,发现有部分货物品质较差,故未与交足,只装运1900打.卖方认为,少装1...
某公司出售2000打纺织商品给加拿大某商人,买方依约定开来L/C,证中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发运时,发现有部分货物品质较差,故未与交足,只装运1900打.卖方认为,少装100打是可以的,其依据是:根据<UCP600>,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装完货毕向银行交单议付,遭到拒付.问:银行拒付是否有道理?我们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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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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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是短装,不是公差;
2. 银行有权拒付,因为单证不符;
3. 教训:优势多跟杜甫沟通, 不要擅自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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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训:优势多跟杜甫沟通, 不要擅自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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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广告
问题一: 1.因为是CIF,货物的风险在马赛港装船以后(即 货物越过船舷)就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不能免除其承担的付款义务,因为卖方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发货,并提供单证,已经完成其应该履行的责任,所以开证行应该按照信用证实施条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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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拒付有道理,由于UPC600规定合同无”约“字表明在不超过L/C金额条件下允许±5%,当货物数量以的包装单位或个数计量时,不可使用增减幅度制。因此在此案例中,卖方并无正确履行合同。对卖方建议:在合同中冠以”大约、约、左右”等伸缩性字眼。买方:具体规定增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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