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这个学期选修国际经济法学。。但是个人原因没有去上课,结课作业不会啊。。大哥大姐帮帮忙啊。。感激不尽案例题(一)2006年8月10日,中国A进出口公司电报通知美国B商贸公司...
这个学期选修国际经济法学。。但是个人原因没有去上课,结课作业不会啊。。大哥大姐帮帮忙啊。。感激不尽
案例题(一)2006年8月10日,中国A进出口公司电报通知美国B商贸公司,以CIF价格术语向美方出口大米,总价为40万美元,已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贷款,8月15日收到美方B公司回电,同意购买,但要求将至38万美元,中国A公司于8月19日电报通知对方并同意其要求,美国B公司于8月20日收到此电报,中国A公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给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9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烧毁,9月15日货物运抵纽约港,但美方B公司拒绝接收货物,并向甲方A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我国某法院。
(1)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为什么?
(2)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为理保险费由谁承担
(3)在CIF价格术语下,货物的风险是如何转移的
(4)货物被毁受损,美方B公司能否要求中方A公司给予赔偿 为什么?
(5)信用证的受益人是谁?
(二)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了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我方能接受吗?为什么 展开
案例题(一)2006年8月10日,中国A进出口公司电报通知美国B商贸公司,以CIF价格术语向美方出口大米,总价为40万美元,已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贷款,8月15日收到美方B公司回电,同意购买,但要求将至38万美元,中国A公司于8月19日电报通知对方并同意其要求,美国B公司于8月20日收到此电报,中国A公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给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9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烧毁,9月15日货物运抵纽约港,但美方B公司拒绝接收货物,并向甲方A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我国某法院。
(1)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为什么?
(2)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为理保险费由谁承担
(3)在CIF价格术语下,货物的风险是如何转移的
(4)货物被毁受损,美方B公司能否要求中方A公司给予赔偿 为什么?
(5)信用证的受益人是谁?
(二)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了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我方能接受吗?为什么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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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涉及到国际贸易以及国际经济法方面的知识: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
(一)
1、该合同于8月19日生效。中国A公司于8月19日电报通知对方同意其要求时,根据《合同法》,此时合同生效。
2、该批货物运输保险费用应当由中国A公司承担,因为合同中签订的贸易术语是CIF方式交货。
3、自离开上海港前,风险由A公司承担。离开上海港至美国纽约港期间,风险转移,由卖方承担。
4、不可以。在CIF贸易术语下,买方只是承担保险费,但货物离开上海港后风险转移到卖方
5、A公司。
(二)
不能。理由同上,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过卖方可以积极配合。
(如果采纳,本人急需分啊)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
(一)
1、该合同于8月19日生效。中国A公司于8月19日电报通知对方同意其要求时,根据《合同法》,此时合同生效。
2、该批货物运输保险费用应当由中国A公司承担,因为合同中签订的贸易术语是CIF方式交货。
3、自离开上海港前,风险由A公司承担。离开上海港至美国纽约港期间,风险转移,由卖方承担。
4、不可以。在CIF贸易术语下,买方只是承担保险费,但货物离开上海港后风险转移到卖方
5、A公司。
(二)
不能。理由同上,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过卖方可以积极配合。
(如果采纳,本人急需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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