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题 5

张某于2011年2月1日进入南京市志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的工资清单由以下几项组成:基本工资700元,技能工资200元,高温津贴100元,职务津贴5... 张某于2011年2月1日进入南京市志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的工资清单由以下几项组成:基本工资700元,技能工资200元,高温津贴100元,职务津贴50元,夜班津贴250元。三个月后张某与公司交涉,要求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2012年3月1日,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140元/月。(1)用人单位有哪些违法的地方?请详细说明理由。(2)如果您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人员,您如何进行裁决?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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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
2013-12-22 · TA获得超过292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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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违法:

一是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是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计算最低工资标准时,高温津贴100元、夜班津贴250元要剔除。剩下的工资加起来是950元,比“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140元/月”低190元。

(2)仲裁人员应裁决:
一是补发最低工资差额12(月)×190=2280元。
二是第一年除第一个月外,工资应双倍计算。而每月正常工资应补足最低工资差额190外,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高温津贴100元、夜班津贴250元应计入工资,那么一个月工资为1490元,应补发工资11(月)×1490元=16390元。

两项合计补发18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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