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创造的主体的基本概念
1、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存在于艺术生产活动中的艺术生产者,即作家这种特殊的生产者。人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称为主体。只有当人处于与特定客体的特定关系中并对客体的主动、主导地位具有主体性时,人才是真正的主体。文学创造的主体首先必须存在于文学创造活动中,并创造文学产品。所以,我认为,只有处于文学生产活动中并具有主体性的即自觉的创造者,才是真正的文学创造的主体。例如,巴尔扎克写出了伟大的作品——《人间喜剧》,那么巴尔扎克就是文学创造的主体。
2、文学创造的主体是美的体验者、评价者和创造者。
3、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具体的社会人。
首先每一位作家、诗人,他们都是活生生的、不可重复的“自我”,都有自己的生命,有自己的自由创造,因此他们的作品无论就内容或形式来说,都烙下了独创性的印记,都表现出个人对生活的独特感受和创作个性。不同的文学创造主体就有不同的艺术格调的作品,如鲁迅和周作人兄弟,早期经常生活在一起,但写起文章来,一个沉郁、辛辣,一个平和、冲淡;一个关心民间疾苦,一个崇尚亲适趣味,他们在政治上分手之前,情趣就不一样。
有些作家写同一题格,但意味却并不相同,如朱自清与俞平伯曾同游秦淮河,各写一篇《桨声灯影里的秦淮河》,两篇散文都写出了时代的苦闷情绪,但朱文清新,俞文朦胧,朱自清从秦淮河现实的纷扰中感到了“历史的重载”,甚至以为碧阴阴的|、厚而不腻的秦淮河水“是六朝金粉所凝”,俞平伯则在“怪异样的朦胧”中悟出空幻的哲理。
任何个别的作家、诗人都不可能是生活在社会和一定社会关系之外的孤立的个体,都不可能是封闭在自我意识中的神秘的精灵;他们对生活的审美感受、审美体验、审美判断和评价以及运用文学语言反映生活的技巧、风格,都受到时代精神、社会意识、公共心理、民族特性、阶级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正如契诃夫所说:“文学家是自己的时代的儿子,因此应当跟其他一切社会人士一样受社会生活外部条件的制约。”从屈原到鲁迅,从荷马到海明威,任何一位作家、诗人,他们都既是个别的人,又是一定的社会人,他们的作品所表现的思想感情既是个人的,又是一定时代精神和社会意识的折光。例如鲁迅选择阿Q这样的人物,就与当时辛亥革命的失败和国民心灵普遍麻木的社会生活情景密切相关。
“文学主体性”理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再复最先阐发。
其主要内容为:人的主体性分为实践主体和精神主体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人在实践过程中与实践对象建立主客体的关系,是作为一种主体而存在的,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行动的,此时的人是实践的主体;
后者则是人在认识过程中与认识对象建立主客体关系,人作为主体而存在,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去思考和认识的,此时的人是精神主体。
“文学主体性”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得到发展,20世纪90年代走向衰落。
“文学主体性”理论的主要倡导者和阐发者——刘再复认为,人的主体性分为实践主体和精神主体两个方面。
他指出文艺创作强调的主体性的基本内涵:
一层是“文艺创作要把人放到历史运动中的实践主体的地位上,即把实践的人看作历史运动的轴心,看作历史的主人”,即“把人看作目的,而不是手段”;
另一层是“文艺创作要高度重视人的精神的主体性,这就是要重视人在历史运动中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
他又认为,“文学主体”落实到具体包含“作为创造主体的作家”、“作为文学对象主体的人物形象”和“作为接受主体的读者和批评家”三个部分。具体阐释为:
第一,作家的主体性包括作家的实践主体性和精神主体性,与作家的实践主体性相对照,作家的创造主体性是作家的精神主体性;作家的主体性的最高层次是自我实现,作家的自我实现归根到底是爱的推移,要求作家必须具有超越意识和忧患意识,而超越意识的实现表现在创作中作家要有“超常性”、“超前性”和“超我性”。
第二,“对象主体”的实现在于作家给予自己作品中的人物以主体的地位,赋予笔下人物以主体的形象,要把人当成人,要“把笔下的人物当成独立的个性,当作具有自主意识和自身价值的活生生的人,即按照自己的灵魂和逻辑行动着、实践着的人,而不是任人摆布的玩物与偶像。
——摘自赵毅衡的《比较叙述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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