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问题

甲乙丙于1998年10月协议开设一商店,出资分别为2万元、2.5万元、3.5万元。年终盈利5000元,三人进行了分配。甲于1999年2月个人买了一辆汽车从事运输,欠债2万... 甲乙丙于1998年10月协议开设一商店,出资分别为2万元、2.5万元、3.5万元。年终盈利5000元,三人进行了分配。甲于1999年2月个人买了一辆汽车从事运输,欠债2万元。1999年11月,甲欲将2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但乙丙不同意。甲便私自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同年年终,商店共亏损6万元。这时,丙也要求退伙,乙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2000年初该商店债权人A获悉商店散伙后,便找甲,要求清偿商店欠1998年货款6万元。甲说自己早已退出合伙商店,自己不负责。A找到丙,丙只愿承担债务的44%。A又找乙,乙仅愿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由于甲个人2万元债务久欠未还,债权人也诉诸法院,要求甲偿还债务。据此回答:
(1)对于A公司的债务,甲乙丙应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2)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的行为是否有效?丁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3)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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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宁露5381
2014-07-05 · 超过64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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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甲依法可以向商场或厂家请求赔偿。
1、甲要求厂家赔偿是上述法律的专门规定。
2、甲要求商场赔偿不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也是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方面的法律(合同法)要求。
3、但甲与运输公司之间既无合同关系也无法律明确规定,所以不能向运输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啊!)
4、再说本案商场与运输公司是“委托”关系。委托关系中承担责任的人也应是委托人而不是受托人啊。(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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