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4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第十条之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注: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指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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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强,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率在我国越来越高。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如何解除婚姻关系,如何办理离婚手续是很多人面对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二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双方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共同债权债务做出处理并签订离婚协议,在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通过此方式离婚,无法在务工的外地办理离婚手续。二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我国诉讼案件的管辖遵循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但也存在例外。就离婚诉讼案件来讲,若原告在外地务工超过1年,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在原告务工的当地提起离婚诉讼:(一)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原告起诉离婚的;(二)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原告起诉离婚的;(三) 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四) 被告被监禁的;(五) 原被告双方均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1年,双方在同一处外地务工的;另外,若夫妻一方或双方涉及居住或定居在国外的,个别情况原告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在此不再赘述,相关情况可咨询律师。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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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主要是通过法院进行的。夫妻双方可以在异地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原告在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被告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在诉讼中,也可通过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不成的,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因此,夫妻双方在异地不能通过协议方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