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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共提出15项仲裁请求,其请求仲裁庭裁决:
(1) 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性权利,如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允许的范围;
(2) 中国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的南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这些主张在超过《公约》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4) 美济礁, 仁爱礁 和渚碧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并且为不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
(5) 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但是它们的低潮线可能可以作为分别测量鸿庥岛和景宏岛的领海宽度的基线;
(7) 赤瓜礁, 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8) 中国非法地干扰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9) 中国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国民和船只开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10) 通过干扰其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中国非法地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寻求生计;
(11) 中国在黄岩岛和仁爱礁违反了《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12) 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建造活动:违反了《公约》关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 违反了中国在《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构成违反《公约》规定的试图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13) 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危险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
(14) 自从2013年1月仲裁开始,中国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争端,包括:干扰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权利;阻止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轮换和补充;危害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健康和福利;
(15) 中国应当停止进一步的违法权利主张和活动。
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15项仲裁请求中的3、4、6、7、10、11、13项具有管辖权,保留其它项请求至审议实体问题阶段再予以考虑。
(1) 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性权利,如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允许的范围;
(2) 中国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的南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这些主张在超过《公约》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4) 美济礁, 仁爱礁 和渚碧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并且为不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
(5) 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但是它们的低潮线可能可以作为分别测量鸿庥岛和景宏岛的领海宽度的基线;
(7) 赤瓜礁, 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8) 中国非法地干扰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9) 中国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国民和船只开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10) 通过干扰其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中国非法地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寻求生计;
(11) 中国在黄岩岛和仁爱礁违反了《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12) 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建造活动:违反了《公约》关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 违反了中国在《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构成违反《公约》规定的试图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13) 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危险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
(14) 自从2013年1月仲裁开始,中国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争端,包括:干扰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权利;阻止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轮换和补充;危害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健康和福利;
(15) 中国应当停止进一步的违法权利主张和活动。
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15项仲裁请求中的3、4、6、7、10、11、13项具有管辖权,保留其它项请求至审议实体问题阶段再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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