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选任职公务员职务免除与公务员身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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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8 · 国内知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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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制公务员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这部分公务员人数虽然不多,但他们是公务员队伍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主要包括下列职务:
1、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1)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2)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3)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2、人大机关:(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3)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3、行政机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4、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5、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6、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1)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2)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7、民主党派机关: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
除上述职务以外,还有一部分公务员职务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任命的,而且决定任命与会议选举一样,也是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这部分职务也具有选任的性质。比如,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其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等等。此外,法官、检察官和驻外全权代表职务的任免,也是类似方法和程序。
1、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1)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2)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3)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2、人大机关:(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3)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3、行政机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4、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5、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6、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1)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2)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7、民主党派机关: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
除上述职务以外,还有一部分公务员职务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任命的,而且决定任命与会议选举一样,也是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这部分职务也具有选任的性质。比如,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其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等等。此外,法官、检察官和驻外全权代表职务的任免,也是类似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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