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定金与违约金。习题···

1、案例:2004年2月28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某外贸公司(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棕榈油的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卖给原告海王牌棕榈油1.5万吨,总价款13000万... 1、 案例:2004年2月28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某外贸公司(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棕榈油的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卖给原告海王牌棕榈油1.5万吨,总价款130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4年3月10日以前,原告在收货后即付清全部货款;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定金390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货款的4%;合同有效期从2004年2月18日至同年6月。合同还对棕榈油的质量及技术标准、包装等作了约定。
同年2月22日,该原告即按合同约定给付被告定金3900万元。与此同时,原告又与某食品公司订立了由原告供应海王牌棕榈油1.5万吨,总价款13650万元的合同,交货日期为同年3月15日。
同年3月20日,被告因无货可供,向原告提出终止合同履行,退回全部定金。原告不同意,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就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同年3月25日,被告单方面宣告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定金3900万元及其利息136.5万元。原告因被告不能交货而不能履行与其下家买方的买卖合同,造成可得利润损失650万元。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承担4%的违约金52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50万元。
问题:
(1) 在本案中,原告支付的定金应为多少?其余的部分算什么?
(2) 在本案中既约定有定金责任,又约定有违约金责任,是否可以同时适用?怎样适用对原告最为有利?
(3) 你觉得法官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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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两已j
推荐于2016-05-29 · 超过1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回答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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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应为2600万,剩余的1300只能算预付订金。
2、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如果适用违约金的话只有520万元。适用定金的话2600万元。
3、可能有两种结果:
适用违约金:本案中可得利益损失650万元,违约金520万元,共赔偿1170万元。并返还定金3900万元。一共返还5070万元。
或者适用定金双倍返还:定金2600万元,并返还原定金3900万元,一共返还6500万元。(合同法114条)
白云百灵白云
2010-06-05 · 超过13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回答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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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不超过总标的额的20%,多付余额是预付款。故在本案中定金应为2600万元,其余1300万元是预付款。
2:定金与违约金不可以同时使用,一般约定定金就不再使用违约金。
3:保护定金,只有2600万元双倍返还,1300万元不做惩罚,原数返还。其他诉讼请求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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