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急急急!!!!

2001年春节期间,李涛、王明、张海三人一行到海南旅游。2月9日,李、王、张三人在三亚旅行时,三人将行李包寄存于三亚某小件寄存处声明行李包中夹带有15000元现金,寄存处... 2001年春节期间,李涛、王明、张海三人一行到海南旅游。2月9日,李、王、张三人在三亚旅行时,三人将行李包寄存于三亚某小件寄存处声明行李包中夹带有15000元现金,寄存处的人员亦进行了核对,三人预交了30元寄存费后,寄存处分别给付李、王、张三人寄存凭证。当日晚上,该寄存处被盗,共丢失寄存包若干。 2月10日中午,李、王、张三人到小件寄存处领取行李包,发现李涛、王明的行李包已丢失,张海将行李包取回。李涛便向寄存处索赔行李包和现金15000元,王明亦向寄存处索赔行李包,并要求寄存处赔偿其在三亚所买的价值2300元的珠宝,同行的李涛、张海亦证明王明所买的2300元的珠宝夹在行李包中。寄存处便称因寄存处被窃,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待公安机关破案后,由盗窃人予以赔偿。无奈之下,李涛、王明以小件寄存处为被告而诉至三亚市某区人民法院。李涛请求小件寄存处赔偿行李包、物品折价90元及现金15000元。王明请求小件寄存处赔偿行李包、物品折价180元及珠宝损失2300元。本案该怎么处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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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雪茶楼
2010-06-06 · TA获得超过71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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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属于“保管合同”的范畴,枝节问题就不说了,关键在下面几点:
第一、是应该寄存处赔偿还是盗贼赔偿,显然这是让盗贼赔偿是不合理的。《合同法》有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儿寄存处保管不力,让小偷有机可乘,存在明显过失责任,应该赔偿。
第二、王明的珠宝2300元能不能要回来。这个按照《合同法》第十九章规定: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按照一般物品赔偿。依据此条款,王明的2300是要不会来了。不过李涛的15000提前声明了,可以要求赔偿。
至于寄存处在破案后找盗贼赔偿,这个不在合同法范畴内,但是寄存处做了赔偿,有代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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