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军区级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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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制度是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部队的正规化建设、制度化管理、调整军内各种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官兵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从1952年全军统一评定“军队级别”开始,实行的新军衔制度,先后在军内设置过的等级形式有11种,其中有的等级形式是军队专用的,有的是沿用了地方干部的级别。等级存在时间最长的为24年,最短的仅2年。这些等级有的是在不同人员中设置,有的是在同类人员中重叠。
人民解放军仍然有6种等级,即军衔等级、军官职务等级、文职级别、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等级,是世界上等级最多的军队之一。 第一次军官军衔,分4等14级,1955年9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授衔授勋典礼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命令状”授予朱德、彭德怀等10人。同日,国务院举行授予将官军衔的典礼。周恩来总理授予粟裕、徐海东等10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将军衔。各大军区也先后举行了授衔典礼。全军正式实行军衔制。
军官军衔设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元帅实际未授予);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次军官军衔分4等11级,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军衔制度同时立法。
新公布的军衔制度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 第三次军官军衔分3等10级,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将官: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陆军军衔——将官 校官 尉官 文职干部 学员 士兵
海军军衔——将官 校官 尉官 文职干部 学员 士兵
空军军衔——将官 校官 尉官 文职干部 学员 士兵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1988年12月17日发布施行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规定武装警察现役警官警衔等级比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2章第7条规定执行,武警士兵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士兵军衔的规定执行。 预备役军官军衔分3等8级,1995年9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八级: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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