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描述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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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证明商标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品质证明商标,用来证明商品具有某种特定品质;另一种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来证明商品源自某产地并具有与产地相关的特定品质。与普通商标相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商标的功能在于表明原产地及品质,不区分经营者,不同的经营者可使用同一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二是商标权利人必须具备对商品特定品质的检测和监督能力,能够保证商标的“证明”功能;三是商标只能许可给符合产地及品质要求的经营者使用,商标权利人自己不能使用。
显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人们通常理解的普通商标存在诸多不同,这些差别也导致在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给予司法保护时必须遵循其规律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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