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费用未在当年取得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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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6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交与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如果在次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相应的购货发票或费用发票可以不做处理。但是如果在次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仍然尚未取得相应的购货发票或费用发票应当作为时间性差异,在汇算清缴年度暂时不允许申报扣除,允许在以后实际取得发票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如果在次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相应的购货发票或费用发票可以不做处理。但是如果在次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仍然尚未取得相应的购货发票或费用发票应当作为时间性差异,在汇算清缴年度暂时不允许申报扣除,允许在以后实际取得发票的年度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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