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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具体如下:
1、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2、国家金融机构;
3、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
4、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其他单位;
5、有国家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审计监督的意义
有效的监督是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保证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关键。同时,对于监察、督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税法,依法纳税,具有重要的意义。
明确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必要性、意义、目标、范围、对象以及方法、措施、执法范围和依据,原则性地规定执法责任划分和执法责任追究,将执法责任从行政首长、分管领导、征收系列、稽查系列、内部执法职能部门等进行划分,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这样才能明确征税主体以及每一个税务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税收权力。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审计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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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下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包括外汇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是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是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是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四是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五是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六是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七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八是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九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十是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十二是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一是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是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是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四是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五是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六是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七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八是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九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十是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十二是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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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从创业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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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
一是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是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是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四是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五是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六是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七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八是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九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十是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十二是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一是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是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是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四是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五是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六是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七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八是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九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十是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十二是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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