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的程序步骤有哪些,如何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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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指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程序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也就是说,享有破产申请权的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他任何人无权申请破产。
公司破产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定才能确认,不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自身不能进入破产程序。
1.破产申请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必须有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自己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再继续经营。债权人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尽管法律有如此规定,但在我国,绝大多数是公司自己申请破产,几乎很少有债权人申请破产。
2.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公司债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通知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间最短为30天,最长为90天。
对于公司账目中记载的已知债权人,人民法院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其中报债权,通知可以邮寄、转让等方式送达,告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方式,以及在申报债权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3.指定破产管理人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监事等人员不再行使原有职权,公司需要交给破产管理人管理。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清算事务所担任。但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只有在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备案的中介机构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因此,在公司破产立案后,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并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处理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对外代表公司,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产公司涉诉时,仍然以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破产管理人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具体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4.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破产企业的日常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决定。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洛种公章、账簿、合同、流动资金、劳动人事档案等资料;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使处分权;决定破产企业是否继续经营,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委托拍卖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拍卖,拟定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等重大事项。
5.审计、评估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6.接受债权申报
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制作债权登记表,记录债权人的申报情况,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数额、债权形成时间及形成原因等。
7.召开债权人会议
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法定职权有以下几项:
(l)核查债权,确认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有效;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审查破产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破产管理人;
(4)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5)通过重整计划;
(6)通过和解协议;
(7)通过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
(8)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10)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企业的重整方案及和解方案,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一般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主席往往由最大的债权人担任。
8.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
变价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只有破产财产变价后,才能实现破产成本的支付以及对公司债权的清偿。破产管理人制作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变价破产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由破产管理人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国有企业破产的,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拍卖对于价值量较小的破产财产,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后,由破产管理人制作分配方案,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同样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破产财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有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欠福的职工工资、医疗、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4)公司所欠税款;
(5)普通债权
9.破产程序终结
财产分配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法院收到申请后,可“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破产是指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程序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也就是说,享有破产申请权的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他任何人无权申请破产。
公司破产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定才能确认,不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自身不能进入破产程序。
1.破产申请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必须有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自己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再继续经营。债权人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尽管法律有如此规定,但在我国,绝大多数是公司自己申请破产,几乎很少有债权人申请破产。
2.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公司债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通知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间最短为30天,最长为90天。
对于公司账目中记载的已知债权人,人民法院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其中报债权,通知可以邮寄、转让等方式送达,告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方式,以及在申报债权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3.指定破产管理人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监事等人员不再行使原有职权,公司需要交给破产管理人管理。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清算事务所担任。但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只有在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备案的中介机构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因此,在公司破产立案后,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并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处理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对外代表公司,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产公司涉诉时,仍然以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破产管理人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具体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4.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破产企业的日常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决定。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洛种公章、账簿、合同、流动资金、劳动人事档案等资料;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使处分权;决定破产企业是否继续经营,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委托拍卖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拍卖,拟定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等重大事项。
5.审计、评估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6.接受债权申报
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制作债权登记表,记录债权人的申报情况,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数额、债权形成时间及形成原因等。
7.召开债权人会议
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法定职权有以下几项:
(l)核查债权,确认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有效;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审查破产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破产管理人;
(4)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5)通过重整计划;
(6)通过和解协议;
(7)通过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
(8)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10)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企业的重整方案及和解方案,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一般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主席往往由最大的债权人担任。
8.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
变价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只有破产财产变价后,才能实现破产成本的支付以及对公司债权的清偿。破产管理人制作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变价破产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由破产管理人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国有企业破产的,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拍卖对于价值量较小的破产财产,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后,由破产管理人制作分配方案,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同样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破产财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有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欠福的职工工资、医疗、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4)公司所欠税款;
(5)普通债权
9.破产程序终结
财产分配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法院收到申请后,可“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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