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有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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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关于自然人制度。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草案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为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只列举了几种比较典型的具体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组织,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归入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对特别法人,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机关法人。机关设立的目的是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这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差别。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都有其特殊性。四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对外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后,作为特别法人。
关于非法人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实际生活中,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赋予这些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据此,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总则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自然人制度。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草案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为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只列举了几种比较典型的具体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组织,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归入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对特别法人,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机关法人。机关设立的目的是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这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差别。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都有其特殊性。四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对外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后,作为特别法人。
关于非法人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实际生活中,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赋予这些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据此,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总则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18-01-30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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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而且是从出生之前到死亡之后。
1、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生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性别、地区、民族、年龄、职业的不同而存在差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能力的突破。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从民事基本法律的层面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胎儿预留份)以法理支撑。
2、民事行为能力
与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区别。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否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根据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降低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为8周岁。
之前民法通则规定的年龄为10周岁,已经被废止。
3、监护制度
自然人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客观情况是民法规定监护制度的意义,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类型就不存在监护人。
★民法总则规定了新的确定监护人的方式:“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作为自然人生前自愿安排生后事的文明方式,以前安排的是财产继承,民法总则实施之后,父母也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了。
★民法总则规定成年人可事先安排可能会需要的监护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并书面确定监护人。这为我国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监护人
除了上述内容外,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人履职原则、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内容,监护制度的内容很好地体现了民法慈母般温馨的人文关怀。
根据上文可以看到,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的大类别没有变化,但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下调了,同时明确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等权利等,这些改动体现了民总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深入,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也能用法律的武器更好的保护自己。
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而且是从出生之前到死亡之后。
1、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生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性别、地区、民族、年龄、职业的不同而存在差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能力的突破。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从民事基本法律的层面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胎儿预留份)以法理支撑。
2、民事行为能力
与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区别。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否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根据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降低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为8周岁。
之前民法通则规定的年龄为10周岁,已经被废止。
3、监护制度
自然人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客观情况是民法规定监护制度的意义,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类型就不存在监护人。
★民法总则规定了新的确定监护人的方式:“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作为自然人生前自愿安排生后事的文明方式,以前安排的是财产继承,民法总则实施之后,父母也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了。
★民法总则规定成年人可事先安排可能会需要的监护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并书面确定监护人。这为我国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监护人
除了上述内容外,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人履职原则、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内容,监护制度的内容很好地体现了民法慈母般温馨的人文关怀。
根据上文可以看到,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的大类别没有变化,但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下调了,同时明确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等权利等,这些改动体现了民总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深入,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也能用法律的武器更好的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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