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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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买卖房产中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遵从两个原则,一个是双方承认,另一个是既定事实,如果对方承认,那么只能由卖房者自己承担风险。所谓既定事实是指对方同意付款,并且已经付款部分,看是否能证明50万买房三年付清这一事实已经发生。对方已经付款,说明对事实的认可,如果有收条一类的,可以作为辅证。第二,关于增值部分的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对方不承认,只能不了了之,前者是存在买卖的事实,但增值部分评分只是作为附加条件,由于没有证据,所以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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