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公司签合同,a付款给b,c公司开发票给a公司,在财务上允许吗? a和b有第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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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所以,应该谁收款、谁开发票,否则涉嫌虚开。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所以,应该谁收款、谁开发票,否则涉嫌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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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哦,付款给b就得b开票啊,三流不一致是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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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b,c两家公司是否属于子母公司的关系,母公司给子公司代开发票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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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为三流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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