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体检都有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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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标准
1.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国家制定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2.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场复检。
当日、当场复检只能进行1次,复检不合格的,不再择日安排进一步检查,体检结果以当日当场复检结论为准。
3.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项目的不合格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考生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其他
(一)体检费用由体检医院按规定收取,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费约400元(以实际收费为准,不含复检费用)。考生交通、食宿自行安排。
(二)入围体检的考生必须按照体检通知要求,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体检通知书及纸质报名登记表等原件,于体检当日按时到指定地点集中,由体检实施部门统一组织到医院参加体检。体检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三)在体检过程中有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病史的,给予不予聘用的处理;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本次聘用资格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本公告发布后2日内,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考生应及时向招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1.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国家制定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2.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场复检。
当日、当场复检只能进行1次,复检不合格的,不再择日安排进一步检查,体检结果以当日当场复检结论为准。
3.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项目的不合格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考生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其他
(一)体检费用由体检医院按规定收取,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费约400元(以实际收费为准,不含复检费用)。考生交通、食宿自行安排。
(二)入围体检的考生必须按照体检通知要求,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体检通知书及纸质报名登记表等原件,于体检当日按时到指定地点集中,由体检实施部门统一组织到医院参加体检。体检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三)在体检过程中有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病史的,给予不予聘用的处理;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本次聘用资格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本公告发布后2日内,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考生应及时向招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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