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结婚 婚前财产执行新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归个人所有吗?
我在网上搜索的内容很多,搞不清了,是在2001年前结婚,执行新的婚姻法中关于个人房产不再成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吗?主要是财产继承的问题上是否是个人财产。...
我在网上搜索的内容很多,搞不清了,是在2001年前结婚,执行新的婚姻法中关于个人房产不再成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吗?
主要是财产继承的问题上是否是个人财产。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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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结婚,个人财产方面的所有权界定,执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因此婚前财产,是个人所有的。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界定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所有权等三方面的内容。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界定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所有权等三方面的内容。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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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新婚姻法相关规定,自新婚姻法实施之后所有离婚案件均适用性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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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个人财产就不是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婚前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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