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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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广义的“法”而言,立法机关的范围也相应扩大。如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订自治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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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广义的“法”而言,立法机关的范围也相应扩大。如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订自治法规等。
立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即有权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机关。在古代,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大多数实行君主专制制度,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最高权力都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没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即使有修订、编纂法律的机关也是从属于君主的。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常规定议会或国会为国家的立法机关。如美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授予的一切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所组成的合众国国会。日本国宪法则规定,国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的唯一立法机关。但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权常受内阁或总统的干预,难以发挥独立的运行机制。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立法活动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1954年中国行宪以来所通过并实行的历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中国的立法机关。
性质编辑
现代立法机关是代议政治的产物,其性质的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它的代议性,即由人民选举代表或议员,组成立法机关,以统一制定法律和监督行政。立法机关的性质的特征是代议性,但它具体地、直接地代表谁,以及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应当如何理解,各国学者在理论上是颇有争议的。
委托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立法机关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立法机关报告工作
立法机关委托说认为,立法机关的各个组成分子,各为其本选举区选民的受托人,议员被选派到立法机关之后,无言论、表决的自由,他们的言行应受本选区选民的支配。委托说是近代民主立法机关创建所依凭的最早的理论学说,发端于近代等级会议的代议制度。等级会议作为阶级、阶层或社区的代表机构并不代表国民,法国等级会议的代表、英国大会议的代表(后来是国会代表)、西班牙和葡萄牙立法会议的代表,均代表某一阶级、阶层、团体或社区,代表与被代表之间存在着被委托与委托的责任关系,代表在立法机关的权限由被代表者预作委托,代表的发言及表决受这种委托关系的约束和限制。因此,委托说通常包含两层意义:其一,承认立法机关组成分子与选民之间,存在着民法上的委托关系;其二,承认此种委托关系只存在于各组成分子与其本选区选民之间,而不存在于立法机关与全国选民之间,或各组成分子与全国选民之间。
立法机关的组成分子只是本选区选民的受托人,他们之间的关系仅为民法上的委托关系,这种观点具有不容忽视的片面性。因为立法机关组成分子的行动如果完全以选区选民的意旨为转移,那么,由于选民之间利益的差别,以及选民与国家之间利益的不同,就将使立法机关组成分子变成一盘各行其是的散沙,立法机关也将因之而支离破碎。这种学说在实践上亦缺乏生命力。1789年时,立法机关委托说在法国被抛弃。法国1791年宪法明文规定,议员是全体国民的代表,国民不得对代表给予任何委托。法国宪法规定的这一旨趣,后来被移植到许多国家的宪法中,成为现代代议制度的一大特征。
代表说
立法机关代表说认为,立法机关整体是全国人民的受托人,这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委托关系,即“代表式的委托”。代表说主要包括两层意义:
第一:承认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而不是属于某个个人,所以,一个选举区的选民,只是全国人民的一部分,不能构成主权的主体,因而不能认为是主权者或委托人,而立法机关的组成分子也不能受托于本选举区的选民;
第二:承认立法机关整体所表示的意志,与人民全体表示的意志相当,因而有拘束全体人民的效力,因此,立法机关整体与全体人民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即代表式的委托关系。也就是说,可以认为立法机关曾受全体人民的委托,对于任何选举区或任何选民都不具有具体的义务或责任,因为立法机关的各个组成分子,是全国人民的代表,而非本选区选民的代表,立法机关选举虽然分为若干选举区,但其目的是为了选举的方便,而非表示立法机关组成分子只代表该选区的选民。
在立法实践上,一些国家规定或认可了立法机关代表说的观点。日本现行宪法第43条规定,“两议院以代表全体国民之当选议员组织之”。联邦德国宪法第38条规定,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选民的委托和指示的约束,只凭他们自己的良心行事”。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选民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均属无效。”然而,在量化的操作层面上,一个立法者(代表)究竟代表多少人数最符合民主宪政的原则,最能够体现民主制度下立法权的作用,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的问题。因为“一个立法者所‘代表’的人数越多,一个立法者欲代表他们打理的事情越多,‘代议’一词就越没有意义,越不容易真实地反映人们的真实意愿,而更多地反映着议员自己的意愿。”
国家机关说
国家机关说主张,选民团体与立法机关都是国家的一种机关,各有其职能,前者的职能在于选举,后者的职能在于法定范围内行使其议决之权;在法律上,两者之间不具有委托关系,它们的职权,都来自于宪法。在立法实践上,真正实行国家机关说的国家尚不多见,其主要代表国为意大利。意大利宪法第67条规定,“议会的每个议员均代表国家,并在履行其职务时不受强制性命令之拘束。”
广义的“法”而言,立法机关的范围也相应扩大。如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订自治法规等。
立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即有权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机关。在古代,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大多数实行君主专制制度,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最高权力都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没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即使有修订、编纂法律的机关也是从属于君主的。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常规定议会或国会为国家的立法机关。如美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授予的一切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所组成的合众国国会。日本国宪法则规定,国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的唯一立法机关。但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权常受内阁或总统的干预,难以发挥独立的运行机制。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立法活动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1954年中国行宪以来所通过并实行的历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中国的立法机关。
性质编辑
现代立法机关是代议政治的产物,其性质的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它的代议性,即由人民选举代表或议员,组成立法机关,以统一制定法律和监督行政。立法机关的性质的特征是代议性,但它具体地、直接地代表谁,以及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应当如何理解,各国学者在理论上是颇有争议的。
委托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立法机关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立法机关报告工作
立法机关委托说认为,立法机关的各个组成分子,各为其本选举区选民的受托人,议员被选派到立法机关之后,无言论、表决的自由,他们的言行应受本选区选民的支配。委托说是近代民主立法机关创建所依凭的最早的理论学说,发端于近代等级会议的代议制度。等级会议作为阶级、阶层或社区的代表机构并不代表国民,法国等级会议的代表、英国大会议的代表(后来是国会代表)、西班牙和葡萄牙立法会议的代表,均代表某一阶级、阶层、团体或社区,代表与被代表之间存在着被委托与委托的责任关系,代表在立法机关的权限由被代表者预作委托,代表的发言及表决受这种委托关系的约束和限制。因此,委托说通常包含两层意义:其一,承认立法机关组成分子与选民之间,存在着民法上的委托关系;其二,承认此种委托关系只存在于各组成分子与其本选区选民之间,而不存在于立法机关与全国选民之间,或各组成分子与全国选民之间。
立法机关的组成分子只是本选区选民的受托人,他们之间的关系仅为民法上的委托关系,这种观点具有不容忽视的片面性。因为立法机关组成分子的行动如果完全以选区选民的意旨为转移,那么,由于选民之间利益的差别,以及选民与国家之间利益的不同,就将使立法机关组成分子变成一盘各行其是的散沙,立法机关也将因之而支离破碎。这种学说在实践上亦缺乏生命力。1789年时,立法机关委托说在法国被抛弃。法国1791年宪法明文规定,议员是全体国民的代表,国民不得对代表给予任何委托。法国宪法规定的这一旨趣,后来被移植到许多国家的宪法中,成为现代代议制度的一大特征。
代表说
立法机关代表说认为,立法机关整体是全国人民的受托人,这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委托关系,即“代表式的委托”。代表说主要包括两层意义:
第一:承认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而不是属于某个个人,所以,一个选举区的选民,只是全国人民的一部分,不能构成主权的主体,因而不能认为是主权者或委托人,而立法机关的组成分子也不能受托于本选举区的选民;
第二:承认立法机关整体所表示的意志,与人民全体表示的意志相当,因而有拘束全体人民的效力,因此,立法机关整体与全体人民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即代表式的委托关系。也就是说,可以认为立法机关曾受全体人民的委托,对于任何选举区或任何选民都不具有具体的义务或责任,因为立法机关的各个组成分子,是全国人民的代表,而非本选区选民的代表,立法机关选举虽然分为若干选举区,但其目的是为了选举的方便,而非表示立法机关组成分子只代表该选区的选民。
在立法实践上,一些国家规定或认可了立法机关代表说的观点。日本现行宪法第43条规定,“两议院以代表全体国民之当选议员组织之”。联邦德国宪法第38条规定,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选民的委托和指示的约束,只凭他们自己的良心行事”。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选民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均属无效。”然而,在量化的操作层面上,一个立法者(代表)究竟代表多少人数最符合民主宪政的原则,最能够体现民主制度下立法权的作用,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的问题。因为“一个立法者所‘代表’的人数越多,一个立法者欲代表他们打理的事情越多,‘代议’一词就越没有意义,越不容易真实地反映人们的真实意愿,而更多地反映着议员自己的意愿。”
国家机关说
国家机关说主张,选民团体与立法机关都是国家的一种机关,各有其职能,前者的职能在于选举,后者的职能在于法定范围内行使其议决之权;在法律上,两者之间不具有委托关系,它们的职权,都来自于宪法。在立法实践上,真正实行国家机关说的国家尚不多见,其主要代表国为意大利。意大利宪法第67条规定,“议会的每个议员均代表国家,并在履行其职务时不受强制性命令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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