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一批零件,甲单独做需要8小时完成,乙单独做需要5小时完成。甲、乙合作,完成任务时,乙比甲多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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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一批零件,甲单独做需要8小时完成,乙单独做需要5小时,甲乙合作需要的时间是1/(1/8+1/5)=1/(13/40)=40/13小时,乙比甲快1/5-1/8=3/40,那么完成任务时乙比甲多做了40/13x3/40=3/13,也就是说完成任务时乙比甲多做了这批零件的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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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做完需要8小时,乙做完需要5小时。
甲乙合作为每小时为:
1/8+1/5=5/40+8/40=13/40,
使用40÷13≈3.076小时,四舍五入为3.1小时,舍去为3小时。
使用1/5×3-1/8×3=3/5-3/8
通分:24/40-15/40=9/40
答案:乙比甲多做了9/40。
甲乙合作为每小时为:
1/8+1/5=5/40+8/40=13/40,
使用40÷13≈3.076小时,四舍五入为3.1小时,舍去为3小时。
使用1/5×3-1/8×3=3/5-3/8
通分:24/40-15/40=9/40
答案:乙比甲多做了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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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1除以8分之1与5分之1的和=13分之40(小时),13分之40乘以5分之1=13分之8 ,13分之40乘以8分之1=13分之5。13分之8减去13分之5=13分之3。答乙比甲多做了总工作量的13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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