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形式是什么?
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商品的价值通过交换由另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相对地表现出来,是商品内在矛盾的外部表现。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作为使用价值,它以商品体本身,即以商品的千差万别的自然形态而存在; 作为价值,它是同一的无差别的人类社会劳动的凝结,是抽象的、看不见也摸不着。
正因为商品具有千差万别的不同的使用价值,所以才有商品交换的必要;也因为商品都具有同一质的价值,不同的商品之间才可以交换。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只有通过商品的交换才能证明其存在。如一丈麻布等于一件上衣,从质上说,这个等式表明麻布和上衣都是一般人类劳动的生产物,从量上说,表明生产一丈麻布和一件上衣耗费了同样多的劳动。
麻布交换上衣,麻布的使用价值由麻布自己的物体形态来表现,而麻布的价值则由上衣的物体形态来表现。麻布的价值得到表现,处于相对价值形式,而上衣则用自己的使用价值表现麻布的价值,处于等价形式。
价值形式适应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在历史上曾依次出现过四种形式: 简单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的价值形式、货币价值形式。
作品表现形式,是指反映文学、艺术和科学内容,以一定载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或能够直接、通过机械装置间接被人感知的文化信号的集合。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内容。
没有形成某种特定表现形式的精神产品,诸如单纯的思想或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是否必须为一定物质形态固定下来,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多数国家法律只要求作品具有能为人所感知的表现形式即可,而不要求其以一定物质形态固定下来。因此,口头作品,即兴演讲、即兴衾演均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表现形式。
艺术作品的内容和形式是统一和不可分割的有机体。在艺术创造中内容常常起主导作用,形式总要为一定的内容服务。
艺术作品的形式又呈现相对的独立性。它不仅可以具有相对独立的审美价值,而且由于形式的变幻,可以直接影响和制约内容的审美价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