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个省市自治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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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解答你所关心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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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只有34个省级行政区,分别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分的历史。

自元代开始,我国出现了一种新的行政区划制度,其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为行省(简称为省),因此称为行省(省)制时期。此时期从13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历经元、明、清三代。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行政区域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内蒙古自治区的旗相当于县,苏木相当于乡。为便于管理,在一些地方,还存在介于省与县之间的地区,自治区与旗之间的盟等行政区划单位。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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