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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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
2021-11-19 · 离婚,离婚财产纠纷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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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如果有特殊原因的,则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且每月共计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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