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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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客户报告,以及建议书、招贴画、宣传单等形式提供新型产品有关信息的行为。第四条 开办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第五条 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非专业语言,通俗易懂,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第六条 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与保险条款相一致。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之前,应让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并由投保人签名确认。第二章 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第八条 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投保人要承担该产品投资风险”。
  (二)产品基本特征
  包括投资部分的收益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保障部分的收益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
  (三)投资账户情况说明
  1、投资账户的投资政策和主要投资工具;
  2、投资账户的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3、该保险所连接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年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10年,则为其存续时间每年的业绩;
  投资账户的业绩计算应严格按照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程序方法进行,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自行设计业绩指标;
  4、对投资账户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水平;
  5、投资账户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6、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的利益给付情况,应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该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7、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
  (四)犹豫期及退保
  1、投保人犹豫期解约及全额退还保费的权利;
  2、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及相应的投保人可退还份额。第九条 在签定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当说明对投资账户收取的各项费用,并得到投保人的签字确认。
  保险公司的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账户因投资行为产生的税收义务;
  (二)投资账户在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将会发生的经纪费用和其他类似的交易费用;
  (三)用精算方法确定的风险保障费用;
  (四)投资账户收取的行政费用和投资管理费用;
  (五)对于死亡和费用保证所收取的费用。第十条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月一次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告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第十一条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二)投资账户过去5年的投资收益率,投资账户设立不足5年的,为设立期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
  (三)投资账户在报告日的投资组合;
  (四)报告期投资账户收取的管理费用;
  (五)投资账户投资政策的任何变动。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45日内,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告,说明保单持有人于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计价日在每个投资账户中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保单价值、保险金额、部分解约、保单贷款、费用扣除等内容。
  报告应当说明,保单价值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并标出在下一报告日将会发生改变的项目。第三章 万能保险的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万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证利率和演示利率下的保费、死亡保险金和保单价值。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该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二)犹豫期及退保
  1、投保人犹豫期解约及全额退还保费的权利;
  2、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及相应的投保人可以退还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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