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条件
法律分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法律依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六)土地(山林、水塘、厂矿)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申报中需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