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兵的要求和条件
法律分析:1、年龄条件。女兵征集对象,17至22周岁。
2、身体条件。符合国防部2015年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中:身高,男性160c以上,女性158c以上;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其中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30、不低于标准体重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20、不低于标准体重15;视力,右眼裸视不低于4.6,左眼裸视不低于4.5;内科,乙肝表面抗原显阴性,血压收缩压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60-90毫米汞柱,心跳每分钟60-100次之间。
3、政治条件。符合公安部、总参谋部2014年颁发的《征兵政治考核规定》和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