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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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解说家17
2022-07-26 · TA获得超过707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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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临沂市兰山区济南路齐鲁园广场西区七楼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沂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历山路沂南人民广播电视台北150米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30-12:00,14:30-18:00

联系方式:

兰陵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东升路兰陵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3楼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婚姻登记

地址: 临沂市莒南县黄海路与隆山路交叉路口往南约100米(金鼎嘉园东南侧约100米)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临沂市民政局国际婚姻登记处

地址: 兰山北城新区北京路13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郯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西路99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湖东路与教育巷交汇广播电视大厦8层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30-11:30,14:00-17:00

联系方式:

蒙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蒙山路123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沂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处

地址: 临沂市沂水县北一环路与沂博路交叉路口西侧(阳光100小区)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39)2256864

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建设西路487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30-12:00,14:30-18:00

联系方式:

平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1层

工作时间: 夏季 周一至周五 08:30-12:00,14:30-18:00;冬季 08:30-12:00,14:00-17:30

联系方式: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申请、审查和登记领证是结婚登记流程的三个环节。

(一)申请

符合结婚登记要求的持相关证件、证明和3张登记照片,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双方在现场填写好申请结婚登记的文件。

结婚登记申请所需的证明材料应视个人情况而定,如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有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婚检证明、本人单身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亲关系的声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材料,若离过婚的申请再婚,还需携带离婚证件。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包括华裔、常驻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需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官方出具的关于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查

婚姻登记处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与审查,查明证件、证明是否与结婚条件相符合,如有不明之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领证

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处会予以登记,然后发放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会注销其离婚证;根据当事人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会出份书面声明,说明不能给他们进行结婚登记的理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

夫妻双方在内地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办理离婚登记要求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户口本、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

3、在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的关于离婚登记的申请书。

(二)受理

工作人员会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的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给予离婚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有不愿离婚的想法,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按照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相关规定来填写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待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关于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确认单。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30天内,双方没有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当事人不愿离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那么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日作为期限届满的日期),离婚夫妻应当按相关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及材料,如双方近期免冠照、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护照或通行证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按规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与离婚登记条件不符合的,不给予办理,必要时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给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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