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人才回引政策
法律分析:引进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引进对象
在济宁市以外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和企业正式职工。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济宁籍(籍贯或原户籍为济宁)人员;
2、配偶、父母(含岳父母、公婆,下同)在济宁工作且常住户口在济宁的人员;
3、入选市级(含,下同)以上人才工程项目人才以及获得市级首席技师、省级技术能手等以上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统筹吸纳各地各类人才来济宁创新创业,对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其他人才,按济宁市人才引进有关规定办理。
(二)资格条件
1、学历一般为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或“双一流”高校、原“211” “985”高校全日制本科生。下列情形可放宽至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全日制本科生:(1)金融、环保、规划、统计、儒学、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毕业生或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人员;(2)具有相应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3)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项目人才或获得市级首席技师、省级技术能手等以上称号的高技能人才;(4)到乡镇(街道)或省财政困难县、直管县(泗水、微山、鱼台、金乡、嘉祥、汶上、梁山)单位工作的人员;(5)企业自愿接收的人员。
对到企业工作的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项目人才或获得市级首席技师、省级技术能手等以上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不作学历要求。
2、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其中,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相应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项目人才以及获得市级首席技师、省级技术能手等以上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可放宽至45周岁。
3、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无违纪违法及其他不良记录。有任职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4、安排到学校或医疗机构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关从业资格证。
5、具有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6、符合拟任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对特别优秀、我市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我市人才引进“一事一议”有关规定,进一步放宽学历、年龄等条件。凡与学校、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安排到该学校、医院管理岗位;与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安排到该单位;与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安排到该国有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或者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岗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