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土地被征用,女子没得到补偿,嫁出去的女儿能否分得原村集体的补偿金?
孙丽(女)出生后随父母落户重庆市潼南区某某镇某某村2社,后来,孙丽与丈夫李涛登记结婚,李涛是外社村民,孙丽结婚后,仍然生活在重庆市潼南区某某镇某某村2社,户口也一直未迁出。
当地修建107国道和饮水工程,重庆市潼南区某某镇某某村2社的部分土地被征用,政府部门给了一些补偿款。在分配补偿款时,该社通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外嫁女不参加分配,两次补偿款分配均未将孙丽纳入分配名单。
孙丽认为自己的户口未迁出,也一直生活在村里,为什么不给自己补偿款,和村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孙丽以侵害其承包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为由将某某镇某某村2社,告上法庭。
外嫁女是否可以获得原集体组织的补偿款呢?
自古以来,在中国传统文化里,认为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一般是不再享受原来家庭及原村集体的任何权益,但是这些均是传统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男女一律平等,孙丽虽是女儿,但其出嫁后,一直未将户口迁走,且仍然生活在户籍地,且未加入丈夫李涛的村集团,应将其视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在分配补偿款时,孙丽也有权予以获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孙丽依据此规定,可向村社组织要求发放补偿款,商谈未果的情况下,孙丽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给付,该村社组织通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外嫁女不参加分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害了孙丽以及其代表的一部分外嫁女的切身利益。
孙丽请求该社组织分配补偿款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重庆市潼南区某某镇某某村2社一次性支付孙丽补偿款40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