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委员会如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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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五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关于纪律检查的其他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七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中国共产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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