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
1、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3、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负赔偿民事责任,并被提出赔偿要求时,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形式。
4、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信用放款或信用售货,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或不能清偿债务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方式。
5、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
扩展资料:
保险作用:
一、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
二、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
三、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
保险种类多多,有可以保障生命的,可以保障身体健康的,可以保障财产的,可以保障信用的等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保费预算选择合适的险种进行投保。
拓展资料: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也是一种在满足合同条件时(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在经济上是分摊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法律上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行为,社会上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风险管理上是基本方法。
作用
一、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为了应用大数原则,有可能受益的风险不在可保范围内,因此商业保险机构一般不承保此类风险。
二、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
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三、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