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回答
展开全部
南京出入最新通知规定如下:
1、所有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县区,下同),或有本土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下同)的设区市来宁返宁人员,应在抵宁后尽快且不得超过12小时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主动配合做好信息登记、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
2、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或与确诊病例有轨迹交叉的人员,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及后续健康监测措施;
3、近期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或有本土确诊病例的设区市低风险地区的来宁返宁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能提供的,须在指定地点进行核酸检测,取得阴性证明后方可有序流动,后续根据在宁停留时间按要求配合做好核酸检测。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1、所有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县区,下同),或有本土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下同)的设区市来宁返宁人员,应在抵宁后尽快且不得超过12小时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主动配合做好信息登记、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
2、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或与确诊病例有轨迹交叉的人员,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及后续健康监测措施;
3、近期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或有本土确诊病例的设区市低风险地区的来宁返宁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能提供的,须在指定地点进行核酸检测,取得阴性证明后方可有序流动,后续根据在宁停留时间按要求配合做好核酸检测。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5975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石家庄麦田守望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呼和浩特草原之歌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深圳蓝天飞翔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